為維護統籌基金的收支平衡,切實保障退休人員的醫療待遇水平,各統籌地區對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作出了相關規定,壹般為20年至30年不等。
鄭州市職工醫療保險規定:
最低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男職工25年,女職工20年,其中最低實際繳費年限應為10年。最低繳費年限達不到上述標準的,用人單位在壹次性補足貧困年限職工的醫療保險費後,方可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重慶市職工醫療保險規定:
(1)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男性30年,女性25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必須為10年。2003年6月65438日+2月365438日+0日之前被保險人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為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2)65438+2008年2月31日之前,年滿60周歲、年滿50周歲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