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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失業保險怎麽領失業救濟金?

根據該法的有關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辦理以下手續:

1.用人單位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區(縣)失業機構備案,失業保險機構也應審核享受資格。

2.失業人員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憑失業證、離職登記表、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經審核後,在規定日期到街道保障中心失業保險窗口領取並發放銀行存折。

3.失業人員應於每月5日至25日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的,失業保險待遇不予支付。

社保局規定要辦理失業登記。這就要求公司在勞動合同終止日前15天內派員到各失業保險繳納地社保局備案,備案不是直接針對失業人員的。如果報名總人數超過8人,公司人力資源部要提前通知社保局預約備案。公司在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審核意見轉交給員工。

社保局規定失業保險待遇只能支付壹年以上。要求個人擁有

1.無個人原因失業。

2.那些已經登記失業的人。

3.有再就業要求。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

第十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從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出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憑證。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繳費滿1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應持本人證件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