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3、員工工資在300%至60%之間的,按實際申報。無法確定職工工資收入時,按照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
參加社會保險的險種不同,繳費基數如下:
1.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以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但職工工資低於社會平均工資60%時,按社會平均工資60%計發,職工工資高於社會平均工資300%時,按社會平均工資300%計發。
2、靈活就業人員,由於無法核實其工資,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由社保部門設立不同檔次的繳費基數,由參保人員自主選擇檔次繳費。
確定繳費基數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稅調整,都要納入社會保險基數;
2.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節日費以及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津貼等,應納入社會保險基數;
3、單位通過稅後利潤提成或分紅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納入社會保險基數;
4、實行基本工資制的職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提成的收入,應納入社會保險基數;
5、實行經營承包或成本包幹後,單位不再報銷職工的差旅費,其承包收入的60%應納入社會保險基數。
綜上所述,參保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月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基數下限)和300%(繳費基數上限)進行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