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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會保障專員的職責

農村社會保障專員的職責是:

1,負責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登記、繳費申報、待遇、關系轉移、信息變更、註銷登記、資格認證等業務材料收集、初審和上報。

2、做好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解釋、城鄉居民參保基礎信息采集和基礎調查、養老保險費征繳、參保資格和待遇的資格認證、公示、查詢舉報、咨詢受理等工作。

3、負責基礎數據的科學采集、動態維護和確保數據安全。

4、負責縣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匯總上報各類統計報表,負責參保人員信息錄入,為參保人員出具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通知書。

5.聯系村協調員,指導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發布條件

1,年齡45歲及以下,身體健康;

2、擁護黨的領導,思想正確,遵紀守法;

3.熱愛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事業心和責任感強,服務意識強;

4.原則上應具有高中(中職)以上文化程度,具備基本的寫作基礎,能熟練操作計算機、手機等現代化設備和社會信息系統;無法招聘到合格人選的,招聘學歷條件可適當放寬;

5.農村(建設)公益性崗位(含用其他資金開發的崗位)和農村就業社保服務專員不能兼任,必須選擇壹個崗位;

6.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辦理安置登記:

(1)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或者監察,司法調查尚未有結論的;

(二)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3)禁考期間各類考試違規違紀的;

(4)農民工的收入壹直比較穩定。

簡而言之,社保專員主要負責管理公司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不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其他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