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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最低社會保障基數單位繳費比例

南寧市最低社會保障基數單位繳費比例如下:

1.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16%。

2.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

3.失業保險:單位繳納2%。

4.生育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單位按照繳費比例之和繳納。

5.工傷保險:個人不承擔費用,單位繳納比例視工傷風險程度而定,費率為0.2%-1.9%。

6.住房公積金:單位和職工的繳存比例不低於5%,不高於12%。

社保繳費比例:

1.單位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的比例:單位通常需要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2.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比例:要求單位按規定比例繳納醫療保險費,部分地區還包括大病保險;

3.單位為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單位按照規定的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

4.單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比例:單位根據行業不同風險等級,按照規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

5.單位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比例:單位按照規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

綜上,南寧市社保基數單位繳費比例覆蓋養老保險16%,醫療保險6%,失業保險2%。生育保險繳入醫保基金,工傷保險根據風險不同費率在0.2%-1.9%不等,而住房公積金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比例分別為5%-12%。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

第十七條

新員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員工本人工資乘以員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應當自調入職工發放工資之日起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於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