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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和員工保險費

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時,會計處理如下:

1,發工資時:

借:應付工資-工資

信用:現金

其他應付款-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

2.單位統壹向社保部門繳納保險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貸款:銀行存款

3.月末,分配應付給員工的工資余額:

借:管理費用-工資

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

貸款:應付職工工資

應付職工-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二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壹條規定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失業。國有企業的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額;超出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2006)第二條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及其他相關費用。員工薪酬包括:

(壹)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職工福利基金;

(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非貨幣福利;

(七)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八)與獲得員工提供的服務有關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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