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條件後,可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戶口本、身份證和兩張壹寸證件照)、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失業登記和求職證明,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到社保中心辦理。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