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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

失業前,本人和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救濟金將在申請後30天內收到。勞動者失業後如果想辦理失業保險,需要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60日內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失業手續。失業手續辦理成功後,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了,壹般是在社保局的失業簽到臺簽到,然後失業保險金就會轉到妳的個人賬戶。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從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據,失業人員憑單據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