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在新工作崗位參保後,可向原保險經辦機構申領養老保險證,交由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並備案;
2.職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職工個人賬戶儲存額、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當地養老金總賬戶轉移到新參保地;
3.參保人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由最終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申領養老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其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壹發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之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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