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