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在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後60日內(含60日)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次月起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暫停醫療保險待遇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月份起,三個月後方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醫療保險待遇暫停180天以上並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當月起計算,6個月後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中斷後仍未繳費的,視為重新參加醫療保險,中斷前的繳費時間不計入連續繳費時間。參保人連續繳費滿3年的,中斷繳費的,在繳費完畢並計算從統籌基金中延遲支付待遇的時限後,可以縮短3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