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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上可以找單位交社保嗎?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掛靠”壹家公司繳納社保是違法的。

《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社會保險。

雖然《社會保險法》強制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這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但並不禁止用人單位為不在本單位的員工繳納社保費用。該行為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利益。勞動者和企業創造符合繳納社會保險費要求、不損害他人利益的條件。

因此,繳納社保並沒有被我國法律明確禁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勞動關系的建立不是基於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而是基於實際雇傭行為的存在。

辦理就業登記手續、代他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只是壹個參考因素,而不是決定因素,所以不宜輕易經審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但不具備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

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或存在,壹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因此,用人單位為非從業人員繳納社保的,應當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合同關系,雙方之間根據具體情況存在委托繳納保險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