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審計程序
(1)初審。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2014年5月5日至5月31日,法定公休日除外),向居住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審核申請。當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受理初審;初審合格的,由當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在5月31、2014前將申請人的“五證”等申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提交區聯合審核組進行聯合審核;初審不合格的,由當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勸說其回原籍接受義務教育。
(2)聯合審計。區聯合審核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和審核標準,共同審核申請人“五證”等申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具體職責如下:
1.在京務工就業證明分別由區人力社保局和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審核;簽訂勞動合同的,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法定代表人和個體工商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審核。
2.實際居住地在常的居住證明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核。
3.昌市暫住證由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審核。
4.家庭戶口簿由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審核;超齡兒童、少年是否已在原就讀地入學,由區教委審核。
5.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在當地不具備監護條件的證明,由戶籍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審計過程中的特殊問題,由區聯合審計組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昌平區非本地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審批聯席會議。
(3)反饋審核結果。區聯合審計組成員單位聯合審計完成後,由區教委負責將審計結果統壹反饋給當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人居住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規定時間內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為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出具在京就讀證明,並在小學、初中入學服務系統上確認。
被錄取的學生憑在京就讀證明聯系區教委確定的學校;學校難以接受的,可以申請區教委協調其他學校。
動詞 (verb的縮寫)審計標準
(壹)北京市工人上崗證審查標準。在北京工作的就業證明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申請人被用人單位聘用的,應提供半年以上合法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以及截至申請當月最後壹個月連續繳費4個月以上(含4個月)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參保人員繳費信息)》(個人可登錄/csibiz/登記打印),逾期未繳不算連續繳費。
2.申請人為個體工商戶的,應提供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為法定代表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應當提供相關註冊單位的註冊登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實際居住地在常的居住證審核標準。在昌實際居住的居住證明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申請人擁有商品房的,提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登記的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2.申請人租住房屋的,應當提供規範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完稅證明、業主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業主身份證。
出租單位公有住房的,應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拆遷證明;出租無房產證的農村房屋和因歷史原因形成的無房產證的商品房,由當地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出具證明,當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出具意見。
租用辦公樓、商業用房、小產權房、人防空間、違章建築出具的證明無效;根據有關規定,不能轉租的公租房、軍產房出具的轉租證明無效。
(三)家庭戶口簿審核標準。
1.適齡兒童少年年齡符合當年入學條件,戶口簿上的年齡應與出生證上的年齡壹致。
2.超齡的,應提供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說明不能按時上學的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醫院病歷或幼兒園證明)。
3.非獨生子女應提供戶籍所在地計生部門提供的生育證明或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
(四)在昌暫住證審核標準。
1.父母雙方在2013 12 31之前持有當地派出所開具的暫住證,暫住證有效;單親家庭由壹方提供。
2.暫住證上的地址與在昌實際居住的居住證上的地址壹致。
3.暫住證信息要機打,塗改無效。
(五)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和審核標準。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近期在當地不具備監護條件的有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