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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

1.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是指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職工的合法權益,確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和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平穩轉移和接續而推出的政策。

2.《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適用於所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農民工。已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3、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出具參保繳費憑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轉移給新參保人員。

4.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各地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達到領取待遇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省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按以下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1)個人賬戶存款:1998 65438+10月1之前,按個人累計支付的本息轉存,1998 1之後,按個人賬戶包含的存款總額轉存。

(2)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1998 1以後年度本人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12%之和進行轉移。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按照下列規定轉移:

6.參保人員回戶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的,由戶籍所在地相關社保經辦機構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7、參保人員未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社保機構在新參保地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手續。但對於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應當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的全部繳費情況。再次,參保人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內的繳費本息全部轉移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8.參保人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入,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上述年齡規定限制,應當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9、跨省農民工參保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方式: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但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0年的,在當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原參保地,繳費年限為10年,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在各參保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在戶籍所在地歸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