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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事業單位

根據上述職責,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6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和績效考核等工作;組織處理NPC代表和CPPCC委員的建議。

(2)政策研究室。

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課題研究、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協調專家咨詢。

(3)法律部(行政審批部)。

負責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承擔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工作;負責本系統、本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承辦相關的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調解;承辦相關行政審批事項。

(4)計劃財務部。

負責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本級和省級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省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負責機關和代管會計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以及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財務審計;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相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

(5)就業促進辦公室。

負責制定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勞動者平等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制定創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川就業管理政策。

(6)人力資源市場劃分。

負責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以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專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制定人員調配政策,承擔特需人員和藏區人員調配。

(七)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四川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

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完善安置培訓制度;指導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省、中央駐川有關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選拔和培訓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8)職業能力建設辦公室。

負責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政策和規劃,以及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在國家教育政策指導下,制定全省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研究提出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完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崗位等級規範。(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四川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省專業技術職稱和專家工作;負責制定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制度,承擔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水平)考試的管理及資格證書的審批和驗證;負責制定吸引留學人員來川(回川)工作或定居的相關政策,以及境外機構在川招聘專業技術骨幹。

(10)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

負責指導和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的管理、考核、獎懲流動政策;按照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擬定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包括招聘國(境)外非專家]的政策;承擔省級機構人員調配工作。

(十壹)農民工工作辦公室(四川省勞務開發和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制定全省勞動發展和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承擔省勞動開發和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12)勞動關系部。

負責制定勞動關系政策;牽頭制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和工資集體協商規則;制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制定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審查和發布地方勞動定額標準;承接中央駐蓉單位工作人員、省直機關工作人員、省屬企業職工流動;負責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備案;率先建立和完善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

(13)工資和福利部。

綜合管理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退休和辭職;擬定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福利、計齡、退休、退職和處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承擔省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管理;負責全省獲獎的事業單位和人員提高退休待遇;負責艱苦邊遠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津貼和崗位津貼,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的統計和綜合分析。

(14)養老保險辦公室。

負責制定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發展規劃,統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鎮居民(含按城鎮人口安置的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預測預警系統;擬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關閉破產企業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核銷工作;負責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條件的審核。

(15)失業保險部。

負責制定全省失業保險政策、計劃和標準,以及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全省失業預警系統,制定預防、調控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經濟體制改革中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政策。

(十六)醫療保險部。

負責統籌制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計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保險費率確定辦法,以及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方式;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結算方式和支付範圍;制定患病和產假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制定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七)工傷保險部門。

負責制定全省工傷保險政策、計劃和標準,以及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辦法和待遇項目;制定全省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和工傷康復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指導和監督工傷和傷殘鑒定工作。(十八)農村社會保險部門。

負責制定農村養老保險(含按農業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按征地計劃內農業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審核辦法。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公室。

負責制定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監管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組織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進行評價;查處涉及資金安全的違紀案件;參與制定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四川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統籌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及相關法規;指導和協調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全省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的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相關培訓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

(21)勞動監察室。

負責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計劃和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地方政府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相關突發事件;負責勞動監察員的培訓和管理。

外國專家辦公室。

負責制定全省引進國外智力政策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在川工作的外國專家,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負責二級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的資格認定,負責全省聘請外國專家的資格管理和實施年檢;負責國外引進情報的宣傳、安全和保密工作;承辦對有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的獎勵工作;承擔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二十三)智力引進管理辦公室。

負責編制全省引進國外智力中長期規劃,制定全省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全省出國團組和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與國外專家組織和海外培訓機構的聯系與合作;負責人才引進成果的總結、鑒定和推廣;指導和協調各地區、各部門的人才引進工作。

(二十四)信訪辦公室。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分析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信訪工作;負責接待和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對重大信訪事項進行督查督辦;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檢查和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信訪工作。

(25)人事部。

負責機關、省公務員局和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管理;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的培訓;由機關、省公務員局和直屬單位負責出國(境)人員管理。

(二十六)離退休人員辦公室。

負責機關、省公務員局和直屬單位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省公務員局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置方式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按照省委規定確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行政編制為172。其中,主任科員1名(兼任省公務員局局長),副主任科員4名;機關黨委書記按省委規定配備;1,省農業勞動辦公室主任,按省委規定配備;1省外國專家局局長(根據幹部自身條件,可分配至副廳級);正處級領導27人(含1黨委專職副書記或黨辦主任),副處級領導39人。

單獨管理的行政編制2名,單獨管理的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5名。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5名紀檢監察專門人員。其中,紀檢組長(巡視員)1人,監察室主任(紀檢組長)1人。按照《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壹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辦發〔2005〕30號)規定管理。

政府退休服務人員數為1。(壹)省公務員局管理。省公務員局的人事黨務、紀檢監察、財務、後勤服務、離退休人員等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派駐該廳的紀檢監察機構管理。

(二)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會同教育等部門共同制定;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由教育部門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

(三)下屬機構的設立、職責和編制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