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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22年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

壹、調整範圍

2021 12 31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離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第二,調整標準

(壹)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5元。

(二)在第(壹)項調整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月增加1.2元。如果繳費年限不足1,則記為1(繳費年限計算到月),同時計為20265438。

(三)在第(壹)、(二)項調整的基礎上,2021+2月31前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5元;2021,65438+2,31之前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5元。

(4)在第(1)、(2)、(3)項調整的基礎上,對艱苦邊遠地區(桑植縣、江華瑤族自治縣、城步苗族自治縣、麻陽苗族自治縣、新晃侗族自治縣、通道侗族自治縣、吉首市、瀘西縣、鳳凰縣、花垣縣、保靖縣、古丈縣、永順縣、龍山縣)進行調整。

(五)對企業離退休幹部基本養老金偏低的,繼續按規定執行相關標準。

(六)2021 12 31已按湘府辦〔2003〕44號文件和湘勞社〔2007〕15號文件參保的國有農墾企業、農林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辦法和標準同上。

第三,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所需資金,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中,按照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責任分擔的要求,我省財政需承擔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新增支出的5%,當年調整養老金的補貼資金納入下壹年度地方財政補貼基數;根據湘〔2015〕38號文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所需補充資金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籌集,中央和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工作要求

(1)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和增加由各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22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核對表》(附件1),其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經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核對後進行調整, 以及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經退休人員所在單位核對後進行調整。 未納入機關管理的,由原單位臨時調劑,待正式納入後據實結算。

(二)各地要抓緊在7月31前完成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並於8月10前將2022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情況匯總表(附件2)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情況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

(三)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執行本通知規定的調整辦法,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政策解讀,正確引導輿論,確保調整工作順利進行。各級政府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足額安排養老基金補貼,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法律依據

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及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核實後調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退休人員所在單位核實後調整。未納入機關管理的,由原單位臨時調劑,待正式納入後據實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