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解決職工基本住房需求的保障功能,促進職工居住條件的改善,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黔南州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照其工資收入的壹定比例按月繳存的,具有工資性、強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職工個人長期住房儲蓄。
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
第四條在職職工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單位有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職工有權要求所在單位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正常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有權查詢、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有權監督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職工。
本條所稱在職職工,是指在上述單位工作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職工(不含外籍、港澳臺人員),包括已與單位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或未簽訂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
第七條本州住房公積金管理遵循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運營、銀行專戶存儲、專項使用、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監督、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黔南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州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制定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經州政府審核,報省政府批準後實施;
(三)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
(四)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和期限;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
(六)批準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包括購買國債的比例或數額)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八)審議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社會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
(九)聽取財政部門關於住房公積金監管情況的通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監管情況的通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審計報告進行整改的報告,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者處理意見;
(十)推薦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對不稱職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換建議;
(十壹)州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黔南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州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營,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編制和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
(二)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變更和註銷登記;
(三)負責記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
(四)負責編制住房公積金預算和決算;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六)審批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安全管理和保值增值;
(八)監督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貸款和結算;
(九)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執行報告;
(十)制定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壹)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精簡、高效、便民的原則,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州內各縣(市)設立管理部。管理部是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轄區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職責,實行統壹制度、統壹管理、統壹決策、統壹核算。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借貸、結算、歸還等金融業務,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委托受管委會委托的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十壹條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受委托銀行應當為單位和職工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提供便利服務。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標準編制年度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列支,由州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費標準由管委會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同類國家級機構的收費標準制定。
第三章支付和存款
第十三條繳存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核登記後,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錄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每個繳存職工只能建立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單位設立批準文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繳存登記,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職工個人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等情形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手續,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辦公地址、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單位新錄用或者調入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者調入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繳存手續。新錄用或者新調入的職工已經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應當在辦理繳存登記的同時為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單位應當為其辦理開戶手續。
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和職工,應當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後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為職工辦理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由職工繳存和單位繳存兩部分組成。
(壹)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
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工資總額的計算,按照國家統計部門公布的工資總額構成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不得低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黔南州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黔南州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第十八條新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應當自調入職工發放工資之日起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按比例繳納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不低於工資總額的5%且不高於工資總額的02%。
第二十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按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按照規定的支出渠道同時繳納。
單位應當自向職工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和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匯入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壹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納或者少繳。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經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核並報管委會批準,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可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遞延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計稅基數;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並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的信息變更、註銷、掛失、補發等具體業務。
第二十五條企業宣告破產、被撤銷或者解散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清償順序。
第二十六條住房公積金計息年度,繳存基數調整年度為上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匯繳基數必須每年核定壹次。每年7月1起,住房公積金按照重新核定後的當年匯繳基數繳納。
單位必須在每年7月31日前將《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單》或《住房公積金匯繳基數變更表》報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核,並將審核通過後的相關數據作為下次匯繳住房公積金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壹)在預算中列支的機關;
(二)事業單位經財政部門批準後在預算或費用中列支;
(3)企業應當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3)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0%;
(四)繳納房改房土地收益;
(5)退休;
(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的;
3.非國家註冊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工作關系的;
4.本州在冊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1年以上(含1年)且未建立新的勞動關系;
(七)職工工作調離國家,新工作單位滿壹年(含壹年)仍未為職工建立公積金賬戶的;
(八)職工出國(境)定居的;
(9)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符合本條第(壹)、(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不夠使用的,可以申請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進行補充,但夫妻雙方應當同時辦理提取手續,雙方提取的金額合並計算,不得超過規定的金額。
符合本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每年只能提取壹次。
符合本條第(五)、(六)、(七)、(八)、(九)項規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並交回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卡),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註銷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九條職工按照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文件和資料。
第三十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的余額,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核實,並為提取人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憑提取材料和單位簽署的《黔南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不允許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說明不允許提取的理由和依據。
申請人所在單位應當認真審核申請人的提取申請及相關材料,不得為職工出具虛假的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及相關資料。
第三十壹條制定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時,應當首先保證有足夠的資金保證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要。
第三十二條履行正常繳存義務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購買的住房位於本州行政區域內,供借款人家庭自用;
(二)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
(三)有穩定的經濟收入,無不良信用記錄,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五)自有資金占購買、建造、裝修或者大修自住住房費用的30%以上,並已用於支付購買、建造、裝修或者大修自住住房費用的首付款;
(六)有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受委托銀行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作為擔保人;
(七)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住房公積金賬戶被封存的職工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0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不予貸款的,應當告知理由和依據。
第三十三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低存低貸原則,存貸結合,先存後貸,貸款擔保。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承擔。
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管委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政府債券,實現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受委托銀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用賬戶。增值收益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管理費用和城鎮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第五章監事
第三十六條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應當接受州人民政府和財政、監察、審計、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等部門的監督。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管委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七條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和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管委會批準。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第壹季度末,通過媒體公布管委會批準的上壹結算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職工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壹)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註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督促受委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業務。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受委托銀行應當每季度對住房公積金專用賬戶內的資金進行結算,並將結算清單報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第四十條職工有權查詢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提供方便、有效的查詢服務。
單位應當在年度結息日後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索取對賬單,並向職工公布。單位和職工對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繳存有異議的,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
職工有權檢舉、揭發和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處罰規則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不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職工違反本辦法規定,利用虛假信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追回所獲取或者騙取的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州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壹)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批準職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的;
(六)未及時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出具繳存證明的;
(七)其他不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七條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貸款辦法,報管委會審議通過後,由管委會公布實施。
第五十條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男性不滿60周歲、女性不滿55周歲、持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和具有職業資格的自由職業者,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五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2003年6月24日黔南州人民政府發布的《黔南州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