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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井市已參加社會保險的下崗職工死亡補償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暫行辦法

仁濟社辦字[2013]第32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被保險人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制定以下辦法:

1.7月11日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暫執行以下標準:喪葬補助金1200元。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的,養老金標準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0%計發,按10個月計發;如果繳費年限不足15年,養老金標準的計算公式為:

養老金=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0%×10×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到月)/15。

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養老金標準低於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並納入統籌的,差額返還給法定繼承人。

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費、養老金支付辦法仍執行我省原有政策。被保險人(包括退休、退職、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待國家頒布相關政策後,按照國家統壹規定執行,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予以補發。

2065年4月7日43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