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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社保交不上的原因

法律分析:1,員工工資低,甚至很多年輕員工的工資只有當地最低工資。如果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扣除個人承擔部分,實際領取的工資更低。從自身生存的角度來說,這類員工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

2.員工對繳納社會保險的理解有偏差。因為他們交了15年的社會保險,退休的時候就可以領養老金了。有的職工認為自己還年輕,現在可以不交,以後交的時間足夠達到15年,所以不同意現階段交社會保險。

3.國企、集體企業下崗職工沒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原單位是否繳納了社會保險(或者原單位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但存在欠費),根本沒有考慮,只是願意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不願意在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轉移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和戶籍登記、轉移、註銷情況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