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社會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