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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從政策和立法上加強農村養老體系建設

國際慣例是該系統由法律規定。法律規範是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有序發展的前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通過立法來約束和執行,相關事項由法律來規定,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法可依、合理有效、持續進行。構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首先要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呼籲盡快出臺社會保障法,規範各級政府及相應職能部門的職責,為農民參與社會養老保障提供法律依據。各地要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以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為依據,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順利推進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保障。

5.2建立適合中國發展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以家庭為主導,社區保障和國家救濟相結合。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由於我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很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基金來源、管理等方面應該存在差異。同時,對於不同層次、不同身份的農村勞動養老保險,也應實行分層次、分類解決;在制度不計時時,既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慮未來農村養老社會保險與城鎮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整合。因地制宜,逐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模式改革創新,即實現由家庭養老、土地養老向社會養老轉變,走向城鄉壹體化,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政府引導與農民意願相結合,根據群眾經濟承受能力實行低標準、廣覆蓋,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

5.3合理確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渠道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核心問題是養老保險基金,它制約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籌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當堅持農民個人、集體和國家共同籌資的原則,通過納稅籌集資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通過法律形式規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來源。可以增強籌資的剛性和強制性,擴大制度覆蓋面,提高社會養老保險抵禦風險的能力,也有利於平衡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的負擔,從而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有穩定可靠的來源。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民的養老金可以像城鎮職工壹樣發放。考慮交稅。可以利用農村稅改的契機,開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稅,稅收直接劃入財政專戶,農民老了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國家財政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最後承擔者,在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方面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國家財政在有能力時應投入壹定的資金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充,其資金來源可從兩個渠道獲得:壹是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二是上級財政的轉移支付。

5.4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

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應完善基金管理制度,規避基金貶值和政府信任風險。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必須確保其保值增值。要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必須解決兩個問題:壹是確保基金安全;二是確定基金的投資範圍。因此,努力提高基金的管理運營能力,規避基金貶值風險,成為各級養老基金管理機構的壹大任務。其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證資金安全,又要進行適當的投資組合,拓寬投資領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充當投資代理人,提高資本增值率。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和成熟,國家應逐步放松投資管制,建立養老基金進入資本市場所必需的基本組織架構和基礎設施,使養老基金通過股票市場和其他證券市場實現保值增值。

5.5強化農民參保意識。

由於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壹些地區的農村養老保險意識不強。只有政府和群眾相互配合,社會養老保障工作才能做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著農民必須從傳統的保障意識向現代的保障意識轉變,意味著農民的心理、生活習慣和價值取向將發生深刻的變化。因此,廣泛而深入的宣傳,促進了這壹理念被更多的農村人接受。要提高各級領導對農村養老保險重要意義的認識,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廣泛宣傳新型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意義,實現群眾廣泛參與。只有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地發動廣大農村朋友,推動這項工作的進壹步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