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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標準

以下是平湖市2009年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標準,相對於企業而言。關於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繳納標準,企業各項社會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除外)統壹按參保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具體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口徑為準。根據地稅部門核定的本單位2008年人均月工資,確定本單位2009年人均月預繳基數,年底匯算清繳。單位月平均工資低於公布的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即1230元)的,確定為60%。單位月提前還款基數是單位人均月提前還款基數和繳費人數的乘積。當實際參保人數超過地稅部門核定人數時,按實際參保人數計算單位月預繳基數。(基本養老保險按單位繳費總基數與個人繳費總基數對比征收,工傷、生育、失業保險按核定人數和實際參保人數征收。)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標準,按單位實際繳費基數和各類險種規定的繳費費率計收。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為14%(即單位繳費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172.20元);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各為0.5%(即單位繳費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6.20元);失業保險費率為2%(即單位繳費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24.60元)。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不調整繳費標準,仍按2008年標準執行(即實行統賬結合辦法的單位每人每月繳費100元;實行單位繳費的統籌方式每人每月在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