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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失業救濟金怎麽領取?

在淄博失業後,應憑原單位出具的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到當地社保中心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失業救濟金。

根據《山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參保單位與其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書面告知職工有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為其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並上報失業人員名單, 繳費記錄和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失業人員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原單位出具的證明和身份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申領。中央駐魯單位和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失業登記和失業待遇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所需經費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撥付。

擴展數據:

《山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照高於失業人員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於失業人員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失業保險待遇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和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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