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失業保險壹個月可以領取的金額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42元;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69元;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96元;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923元;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951元;
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的月發放標準為842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