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下列情況下不享受年假: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
員工請假超過20天,單位不按規定扣工資的;
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
工作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3個月的;
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
勞動合同中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職工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這個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各地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平均工資數據掛鉤。按照職工上壹年度6月1日至2月1日全部工資收入的月平均額確定。每年確定壹次,確定後壹年內不會改變。申報調整社保基數的時間壹般在7月份。
企業壹般以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壹半作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申報核定。
2.《勞動合同法》有哪些社會保障條款?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