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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開店怎麽給員工交社保

法律分析:入職30天內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員工繳納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及時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將個人的出生、死亡和戶籍登記、轉移、註銷情況及時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