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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雙社保基數是多少?

法律分析:1。持證人最近4年在本市連續36個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等於或高於上壹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80%且小於1倍的,積25分。

2.持有人最近4年累計為本市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6個月的,基數等於或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不足2倍的,累計50分。

3.持證人最近4年在本市連續36個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等於或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但不足3倍的,累計得分為100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