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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社保少於15怎麽辦?

法律分析:1。繼續繳費,繳費15年後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201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6月29日發布的《實施若幹規定》第二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延長繳費滿五年仍不滿十五年的,可以壹次性繳費滿十五年。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之所以沒有規定繼續繳費的具體繳費方式,是因為“由於各地差異較大”,這個權力已經交給了地方政府。對於參保時間較長的職工,選擇繼續繳費更有利。

二、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個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15年的,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這裏有兩個問題需要解釋:

(1)根據2014年2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國務院決定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建立全國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2)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看到上述規定的實施細則。根據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解讀》(第74頁)壹書中的解釋,“至於如何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如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涉及各項制度之間的整體銜接,在沒有得到充分論證和實踐經驗之前,法律不宜立即作出具體規定,因此本法作了原則性規定”。

三、壹次性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繳費不滿十五年,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支付給本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