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3個月不到就斷了。參保人員應在納入社保範圍後3個月內參保,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手續,或連續中斷繳費3個月的,視為中斷參保。中斷後可辦理參保手續,連續繳費滿6個月,方可享受醫保待遇。三個月內繳納的,從次月起享受醫保待遇。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詳情如下:
1.欠費未繳清前,其賬戶名下的個人無法辦理社保轉移和退休手續。續費的時候社保局說欠費,可以咨詢原單位。如果是單位的過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所欠費用;
2、已參保,下壹年度繼續繳費的,憑《繳費卡》直接到社保銀行網點按年度標準選擇繳費。
申請人連續兩年(含兩年)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因就業等個人身份變化導致參保關系在職工醫療保險和居民醫療保險之間切換,中斷繳費不超過三個月的,繳費後可正常享受待遇,確保參保人待遇無縫銜接。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各統籌地區可根據自身情況設定不超過6個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屆滿後中止原參保關系。
綜上所述,單位欠社保最多不能超過三個月。欠費沒有時間限制,但是3個月不交社保就斷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