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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稱繳納社保有時間限制嗎?

用人單位給員工繳納社保沒有法定期限。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說明用人單位有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義務,但我們知道現實中很多單位在履行這壹責任上比較懶。根據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有訴訟時效,那麽如何規定勞動爭議中社會保險費的訴訟時效?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繳納未繳納的款項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收。”職工主張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強制性的,不應受時間限制。主張這種權利,既是勞動者的“私權”,也是國家的“公權”。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不主張這壹權利,國家有關部門也應當強制用人單位履行支付義務。正是因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涉及國家利益,不僅僅是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問題,所以不能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對於此類問題,司法實踐中掌握的標準也是追究到底,要求用人單位從用工之日起開始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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