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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農民工綜合保險向社會保障轉移的條件

法規內容:

第壹條(目的)為了保護外來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單位用工行為,維護本市勞動力市場秩序,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本辦法所稱外籍員工綜合保險(以下簡稱綜合保險)包括工傷(或意外傷害)、住院和老年津貼。

本辦法所稱外來從業人員,是指符合本市就業條件,在本市工作或經商但沒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員。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含外來施工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聘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和無單位外來從業人員。

本辦法不適用於下列外籍員工:

從事家政服務的人員。

(二)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員。

(三)按照《上海市引進人才居住證制度實施暫行規定》引進的人員。

資格認證

第四條(管理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綜合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保險的統壹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綜合保險的具體管理。

市公安、建設、財政、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保管理工作。

第五條(繳費人)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

第六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到流動人口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首次使用外來從業人員或者首次進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獲得批準使用外來從業人員之日起30日內,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無單位的外來務工人員應當自申領《上海市外來務工人員就業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外來務工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綜合保險的具體登記項目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

擴展數據:

修訂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壹、第三條第壹款修改為: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外來從業人員和無單位外來從業人員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含外來施工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二、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

市建管委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上海市建築施工企業外籍員工綜合保險的組織實施。市公安、財政、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保管理工作。

三、第六條第壹款、第二款修改為:

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使用外來人員或者進入本市施工的,應當自使用外來人員之日起30日內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無單位的外來人員應當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