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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社保卡年度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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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社保卡的醫療保險規則如下

門診診所:

符合醫療保險結算支付條件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不含門診特定醫療費用),先從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用完後,在每個結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由職工(含靈活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下同)在規定限額內按比例由當地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職工3500元,退休人員4000元),其中:在B市區,在市區醫院和B級零售藥店發生的門診費用,按職工60%、退休人員70%的標準結算。

住院治療:

1.參保人員每次住院,起付標準以內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也可以用以前年度個人賬戶余額沖抵。

(壹)參保人員在結算年度內(當年4月至次年3月)首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根據醫院級別不同確定,即市級以上醫院:職工(含靈活就業人員、“共保”人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下同)800元,退休人員600元;區(縣)級醫院、專科醫院:在職職工600元,退休人員400元;鄉鎮衛生院:在職職工300元,退休人員200元。

(2)當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準為首次起付標準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為100元。

(3)患者連續住院超過180天的,每180天進行壹次住院結算,超過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處理。

(4)對在本市廣濟醫院、精神病福利院、太倉安康醫院住院治療精神疾病的參保人員,符合醫保結算規定的住院費用不設門檻。

2.結算年度內,每次住院發生的費用按規定計算後,其余部分按當年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累計費用直接進入相應醫療保險基金結算部分:4萬元以下部分按職工90%、退休人員95%的比例結算;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壹按95%結算。

3 .每個結算年度,參保人員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累計在20萬元以內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20萬元以上的費用,按規定由大額醫療費用社會福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