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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社保需要哪些材料和手續?

法律主觀性:

補繳社保所需材料:由單位出具書面申請,說明補繳事實和理由,填寫《補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壹式三份,連同相關原始材料向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相關原始材料:1)屬於原固定工、合同工的,提供職工本人檔案、錄用(招聘)審批表、職工歷年勞動手冊等原始材料;2)其他用工形式的,提供合同、用工(招聘)審批表(或招聘表)、歷年本市職工勞動手冊等材料原件(非本地戶籍職工可不提供);3)未辦理錄用手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如工資發放單原件、考勤單等。)應提供;4)要求在7月1999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還應提供戶口簿及其復印件。《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壹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限取決於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和企業。

法律客觀性:

《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