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壹條為了調整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受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給所有退休人員和幸存者的通知
親愛的退休人員和幸存者:
為方便松山區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現場資格認證,在松山區各鎮勞動保障所、居委會設立長期認證點,協助社保局進行資格認證。
壹、認證範圍:
松山區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並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及其遺屬(含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
二、認證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