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當月應增加職工人數的,可在壹個月內多次辦理,與繳費人是否申報當月社保費用無關。
(3)當月應減少職工人數的,繳費人應在6月1-6月15日申報當月社保費用前,申請減少當月職工人數;如果不能如期申請減員,下個月再申請減員;如果沒有及時辦理減員,可以下個月辦理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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