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不能領取養老金。繳費年限15是領取養老金的最低門檻。想要領取更多的養老金,需要繳納更多的社保費用,增加繳費年限;
2、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低於最低年齡標準的,不能享受終身醫療保險待遇。但目前醫保是可以壹次性支付的,所以對於大多數人來說,還有補救的空間;
3、目前,大部分地區已經取消了壹次性補充養老保險政策:
(1)隨著退休人數的增加,社保基金支付壓力逐年增加;
(2)另壹方面,鼓勵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積極繳納社保。社會保障是人們拾柴火焰高的保障制度。
支付社會保障的方法:
1,直接到戶籍所在地社保管理部門,壹般在鄉鎮社保部門(社區居委會)或縣社保局辦理社保;
2.攜帶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近期免冠壹寸照片兩張、保險費、申請表等材料,提出申請。
個人社保繳費需準備的資料:
1.如果是由於未及時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需要準備被保險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被保險人工資繳納明細清單;
2.經法院判決通過調解、勞動監察、勞動仲裁繳納社保費用的,需攜帶相應的調解書或裁決書;
3.如果是繳納最近六個月的社保費用,用人單位可以直接去社保自助平臺操作,這個時候就需要帶上繳費申請,參保人的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
個人社保繳費申請條件:
1,被保險人年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6個月內可申請繳納社會保險費;
2.新農保、城居保政策實施時,參保人年齡不滿15周歲的,在達到退休年齡前逐年繳費。達到退休年齡後,可以選擇壹次性補繳,但需要大家註意的是補繳後累計年限最長不能超過15年;
3、因法院調解、勞動監察、勞動仲裁等裁決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按照戶口遷移的規則,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
綜上所述,沒有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中斷收取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和人員,只是為各方補繳之前已經中斷的養老保險費,延續養老保險關系提供了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