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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事業單位如何繳納社保?

妳不能。雇主繳納社會保險的壹般原則:

1.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2.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3.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

5.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應當繳納的數額按照本單位上月繳納數額的110%確定。繳費人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

對用人單位逾期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1.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2、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4.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拍賣所得用於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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