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條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新企業所得稅法所說的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新企業所得稅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有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產生於中國境外但與其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