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八十二條,基本醫療服務費用主要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支付。國家依法多渠道籌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逐步完善可持續籌資和調整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的機制。公民有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為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城鄉居民按規定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