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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下設以下職能部門:

(1)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的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文件、檔案、督查、政務公開、保密、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工作。

(2)組織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組工作、紀檢監察、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和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3)政策法規科。

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負責起草重要文稿;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負責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制度和規範性文件;負責局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咨詢。

(4)計劃財務部。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考試、錄用、培訓、安置等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的建議草案;參與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統計管理和相關信息規劃,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統計工作;牽頭審核匯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數據,負責統壹發布;負責國際援助貸款等項目的資金管理;編制部門預算和決算;負責局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五)就業促進部(高校畢業生就業部和農民工工作部牌子)。

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市高校畢業生和研究生就業,編制非師範類高校畢業生和研究生就業計劃並組織實施;

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擬訂海外人員(不含專家)和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就業管理政策。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政策和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專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制定農民工工作計劃和政策,

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

(六)市軍官安置辦公室。

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完善安置培訓制度,負責市政府直屬企事業單位和中央、省駐濰坊有關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負責協調安置轉業軍官家屬子女;

(7)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定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制定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審核認定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資格;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和在職教育的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口培訓,市級機關公務員培訓。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制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考核和考試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職務的管理;負責綜合管理省廳授權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和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評審委員會;負責部機關授權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組織、審核和批準;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完善和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擬訂院士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承擔有突出貢獻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和管理工作;承擔院士推薦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評選申報工作。

(9)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擔相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競爭、績效考核、獎懲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市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事業單位從國(境)外招聘人員(不含專家)的政策。

(10)勞動關系部。

執行勞動關系政策;制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對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進行指導和監督;制定破產企業改革、改組和關閉中職工權益保護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最低工資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完善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制度;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和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相關企業勞動模範的推薦和評選;制定企業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擔相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和重點建設項目人員的選派和內部人員的安置;承擔駐外使領館和商務機構工作人員和服務人員的選拔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出國留學。(11)工資和福利科。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市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對市政府直屬機關、事業單位統壹發放工資的審核;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和計算工齡的規定;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政策,參與指導和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二)養老和失業保險處(掛農村社會保險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農村養老保險費率、繳費基數和保險費征繳政策;擬定基本養老金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並監督實施;擬定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政策措施;制定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政策;制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和服務發展規劃;制定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和有關疾病、出生、死亡待遇政策;建立失業預測和預警系統;制定政策,預防、調節和控制大規模失業;負責審批失業基金支出項目;制定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審批;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申請退休人員遺屬補貼的資格認定。

(十三)醫療和生育保險科。

擬定全市醫療和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擬定醫療和生育保險費率、繳費基數、保險費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擬定醫療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制定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負責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並監督實施;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員工患病和分娩期間的待遇政策和標準;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四)工傷保險處(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定全市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制定工傷保險費率、繳費基數、保險費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擬定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制定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安裝輔助器具機構的資質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工傷保險待遇政策;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負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能力的鑒定。

(15)監管監察科。

制定全市勞動人事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監察工作;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資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十六)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制定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勞動人事爭議;受理、協調和督辦來信來訪;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置相關突發事件;負責維護穩定。

(十七)外國專家辦公室。

擬定全市引進外國專家、出國(境)培訓、智力引進成果示範推廣和國際人才交流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引進國外智力的綜合信息管理和宣傳工作;負責審核、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引進外國專家、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範推廣項目和出國(境)培訓項目的年度計劃;負責外國文教專家的年檢,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和專家證的管理;負責全國“友誼獎”、“齊魯友誼獎”和“杜源友誼獎”的評選表彰;負責本市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的示範和推廣;負責國家級、省級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範推廣基地的初選申報,全市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範推廣基地的評選、命名和監督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全市出國(境)培訓項目的實施。市公務員管理辦公室,主要設立以下職能部門:

1.職位管理及考試組。

制定公務員職位分類辦法和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公務員聘任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公務員的任免、交流和回避、辭職和解聘辦法;負責公務員的日常登記、信息統計和檔案管理;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程序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管理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制定新聘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指導考試命題專家隊伍建設,負責面試考官資格認定管理。

2.獎懲考核科。

組織起草綜合性公務員管理政策法規;參照公務員法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制定公務員申訴和控告的實施辦法;依法監督公務員法律法規的實施;制定公務員考核、獎懲的實施辦法;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制定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

,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和表彰;起草壹份公務員行為守則

推進職業道德建設;依法監督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