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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社會保障的職工喪葬費標準

法律分析:

有單位的話,喪葬費和撫恤金都是通過單位報給社保局的,待遇核定後可以在單位領取。

在職職工死亡的,喪葬費為職工三個月的平均工資,撫恤金為職工六個月的平均工資。以上待遇由單位支付;退休職工死亡的,喪葬費為職工三個月平均工資,撫恤金為職工三個月平均工資,由社保局支付。

無經濟來源且已由職工贍養的配偶,需經單位工會批準供養直系親屬,享受平均六個月工資的壹次性救濟金。

法律依據:

關於調整職工非因工、因病死亡喪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1)職工非因工、因病死亡後,喪葬費由1600元調整為3200元;壹次性養老金標準,企業職工(不含退休、退職人員)為本市、縣(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10個月,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為本市、縣(區)上年度平均基本養老金10個月。(二)在職職工非因工因病死亡的喪葬費和壹次性撫恤金,由其所在單位按原經費渠道支付。因非因工、因病死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含退職)人員的喪葬費和壹次性撫恤金,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前由所在單位按原籌資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