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定義基層工作經歷?
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其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的工作經歷。在軍區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也算是有基層工作經驗。報考省直機關(單位)的人員,具有省級以下企事業單位(非參加公務)和中央級以下企事業單位(非參加公務)工作經歷的,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報考地直屬機關(單位)的人員,以其在地(市)級及以下企事業單位(非參編)、省屬企事業單位(非參編)工作經歷,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
應屆畢業生在校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算基層工作經歷。
2.什麽才能算是「基層工作經歷」?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1)在省直機關(單位)直屬或派出機構工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下屬行政單位;
(二)在縣級以下機關(單位)工作或任職的;
(三)在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勞教所等壹線崗位工作的;
(4)各級黨政機關(單位)的工人職員,以聘用和勞務派遣方式在各級黨政機關(單位)工作的編外人員。
3.如何界定基層工作經歷的起始時間?
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按照《關於明確公務員考試錄用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的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65 438+00]59號)確定。
(1)在基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名之日起計算。
(2)參加“大學生村官”、“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特崗教師”、“三支壹扶”、“中西部計劃大學生誌願者”等中央和地方基層就業項目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名之日起計算。
(三)首次受聘於基層特定公益性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開始計算。
(4)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基地(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實習或參加企事業單位項目研究的,視同具有基層工作經歷,自報名之日起計算。
(五)在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開始計算。
(六)自主創業並在工商登記中辦理手續的,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七)以靈活就業形式首次就業的,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靈活就業登記和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4.如何界定期限和兩年基層工作經歷?
基層工作經歷截止時間2065438+2005年8月31;滿兩年是指申請人在基層工作滿兩年。
15.確認兩年基層工作經歷的依據是什麽?
在職公務員(管理人員)和在編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根據檔案中的材料確定。其他申請人以本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社保機構打印的社會養老保險繳納記錄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