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註意事項如下:1。企業按職工實際平均工資的20%繳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範圍為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80%-300%(浙江省2008年社會平均工資為24603元),即職工實際應繳納的最低社保企業部分應為24603 * 0.8/18。2.個人按本人實際工資的8%繳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範圍與企業相同。社保個人繳納部分最低應為24603 * 0.8/12 * 0.08 = 131.22元,社保個人繳納部分最高應為24603*3/12*0.08=492.06元。3.個人工資為稅前工資,包括個人在本單位獲得的所有相關勞動報酬、加班工資和獎金。計算方法是個人繳費為工資的8%,單位繳費為工資的25%。這壹比例因地而異,可能因時而異,受當地社保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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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