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單位為新錄用或調入的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程序如下:新錄用職工或新調入、調出職工應當在30日內到受委托銀行設立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為已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職工辦理賬戶轉移。
3.住房公積金核定繳存比例為:職工月工資總額的10%。(單位部分按5%繳納,職工個人部分按5%繳納。)
4.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更的,辦理程序如下: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更的,原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審核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登記表》到受委托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5.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註銷、破產、解散的,辦理程序如下:單位註銷、破產、解散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辦理註銷登記, 並在完成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審核的《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註銷登記表》,到受委托銀行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集中存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