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國發(1987)第106號)第十五條
軍人在服役期間,為國家付出了無數的汗水和激情。退伍後,國家實施了壹系列保護退伍軍人基本權益的政策。退伍軍人在養老保險過程中,可享受“視同繳費年限”的優惠政策。
事實上,根據國務院259號令《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現金形式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退伍軍人和普通公民壹樣,自己出錢辦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60歲以後開始享受養老金。
但是,退伍軍人的服役年限(軍齡)可以視為“視同繳費年限”,即入伍10年期間雖然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但被視為繳納了,也就是說在保險費繳費年限的基礎上多繳納了10年。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實際繳費年限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實施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可視為“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繳養老保險費。
此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轉入企業後,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和城鎮知識青年上山下鄉被招用為合同制工人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和農村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可視為繳費年限。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個人繳費制度實施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為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