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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中社保身故如何賠付?

法律分析:

無論意外死亡還是疾病,社保都沒有死亡賠償。社保只能在社保規定的報銷範圍內,按壹定比例報銷疾病引起的醫療費用。如果壹個人因突發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直接死亡,期間沒有發生醫療費用,是無法獲得社保賠償的。社會保障是社會保險的簡稱,是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業或因健康原因遭受損失的人提供收入或補償的社會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組織,強制某壹群體將其收入的壹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壹定條件下,被保險人可以從基金中獲得固定收益或損失補償。它是壹種再分配制度,其目標是保證物質和勞動的再生產和社會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有養老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八條(壹)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3)被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1項外,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發生的誤工等其他合理費用。(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怎麽辦?

1.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2.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3.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拍賣所得用於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