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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60歲社保繳納不夠怎麽辦15?

到了60歲,社保繳納不夠了。解決方案如下: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本意見發布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無需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可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領取年限不滿15年的,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在居保制度實施前,年滿60周歲的人員無需繳費,直接領取基本養老金;

居保制度實施前,年滿45周歲移交至60周歲不滿15年的,可壹次性補足15年;

居保制度實施之日未滿45周歲的參保人,如果未滿15周歲(中間中斷繳費),只能繼續繳納年費,超過15周歲後才能享受待遇。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延長繳費滿五年仍不滿十五年的,可以壹次性繳費滿十五年。

這條定律有兩層含義:

(1)1年7月(即《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及以後開始參保,繳費年限不滿15的,可延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這種情況下,只能逐年支付,不能壹次性支付。)

(2)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即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參保的被保險人,2011年7月30日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長至15年繳費。延期5年後繳費仍不足15年的,可壹次性繳納,直至達到15年。

社會保險法的法律基礎: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