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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比例

法律主觀性: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重要的五種社會保險之壹。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依據壹定的法律法規,為解決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界限終止勞動義務或因年老退出工作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及有關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記入,包括全部個人繳費和由企業繳費轉入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個人繳費1.997的比例不低於個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劃轉部分補足至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從1998起,個人繳費每兩年增加壹個百分點,企業轉移部分減少壹個百分點,最終達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轉移部分減少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增長速度可以適當加快。此外,根據國務院《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在遼寧省等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再計入個人賬戶,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比例由165438+本人繳費工資的0%調整為8%。

法律客觀性: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至少向繳費個人發送壹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壹步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妥善保管養老保險繳費和個人賬戶記錄,每年至少公示和打印壹次個人賬戶對賬單,並建立多種形式的個人賬戶查詢系統,記錄個人查詢和對賬情況,方便參保人員了解企業繳費和個人賬戶余額情況。用人單位和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布的個人賬戶對賬單有異議時,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要求更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核實並糾正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異議。建立個人賬戶對賬制度是維護參保職工權益的措施,有利於職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職工所在單位起到監督作用。此外,由於用人單位的繳費和職工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代扣代繳直接關系到職工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水平,因此通過實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制度,可以避免和有效解決職工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退休後個人賬戶記錄上的爭議。職工所在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職工個人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全額繳費記入個人賬戶,計算為職工實際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