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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內設18職能科室。

(1)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的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督查、政務公開、安全保密、應急管理等工作。;負責對外聯系和綜合協調;率先進行政府信息化和辦公自動化;負責局系統各類大型活動的組織安排。

㈡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工作;組織協調局機關員工年度考核和下屬單位年度考核;負責局機關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組織和指導局系統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和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包村的臨時工作。

(3)研究信息部(掛政策法規部牌子)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和咨詢;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負責局機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和規範性文件的審核;負責新聞宣傳、信息和部門誌的編纂;負責處理NPC代表和CPPCC委員的建議。

(4)規劃綜合部分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人事制度改革的總體規劃和計劃;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科學發展目標的考核方案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事計劃和機關企事業單位政策性安置計劃(不含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數據的統計、綜合分析和對外發布。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和職稱改革。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負責審批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制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的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部分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批;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核和申報工作;完善和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推薦、申報和管理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拔尖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制度。

(6)工資和福利部

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規定,負責審批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和連續工齡;管理市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統壹發放的審核;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政策法規的組織實施;參與指導和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7)勞動監察辦公室

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制度,監督檢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監督和指導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負責受理和調查對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和投訴;承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信訪工作,維護穩定;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置相關突發事件。

(八)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公務員錄用、考核、獎懲、辭職、辭退、任免等政策法規的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職位分類和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的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公務員登記錄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公務員等政策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程序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負責行政獎勵和表彰的管理工作,以市政府名義審核獎勵和表彰;制定全市公務員培訓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9)外國專家管理辦公室

編制引進國外智力和出國(境)培訓的長遠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國外智力引進、國外人才交流、外國專家管理、出國(境)培訓的規章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引智項目的申報、評審和推廣工作;負責來泰外國專家、華僑專家和港澳臺專家的管理和服務;負責國家、省、市專項資金資助的聘請外國專家計劃的審批。

(十)就業促進處(掛高校畢業生就業處牌子)

擬定全市就業和再就業年度計劃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批管理;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市高校畢業生和研究生就業;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落實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市就業管理政策;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承擔就業聯席會議和農民工聯席會議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壹)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流動和市場開發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制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專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制定市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的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爭、考核、獎懲的實施辦法;根據管理權限,承擔相關人員調配工作;制定事業單位從國(境)外招聘人員(不含專家)的政策;負責受援地區、重點建設項目等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拔、派遣和安置;承辦駐外使領館和商務機構的人員選拔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出國留學;承擔幹部信息統計工作。

(十二)市軍官安置辦公室。

負責組織實施有關轉業軍官安置的政策法規;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協調實施全市轉業軍官安置計劃;負責協調安置轉業軍官家屬子女;負責全市轉業軍官的培訓和相關服務;指導本市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困難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生活補貼的審核和發放。

(十三)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定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制定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和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承擔職業技能評估鑒定機構資格審核認定的相關工作。

(14)勞資關系科

執行勞動關系政策;制定全市勞動關系調整的有關規則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員工的調配;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以及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企業職工收入分配調節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定通過改革、重組和關閉維護破產企業職工權益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最低工資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完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制度,負責勞動合同鑒證。

(15)養恤金保險科

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綜合管理;制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辦法,負責檢查、督促和監督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管理;制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辦法和個人賬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補充養老保險的管理辦法和政策規定;制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定、規劃和標準;制定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的政策規定和支付標準;建立和完善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系統;負責審批企業職工退休,檢查監督退休政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的執行情況。

(16)醫療工傷保險科

擬定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方案和費率,基金征繳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制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辦法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制定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組織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傷醫療、生育醫療保健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工傷認定;協調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負責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傷殘鑒定及相關待遇;制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管理辦法;制定職工疾病治療、工傷治療和分娩治療的政策和標準;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則和辦法。

(十七)失業保險科

制定全市失業保險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失業保險費率、基金籌集辦法、待遇項目、支付標準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監督落實失業人員疾病、出生和死亡的相關待遇政策;制定企業改革、重組和關閉破產企業中職工權益保護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失業預測和預警系統;制定預防、調節和控制大規模失業的政策規定;牽頭協調該局在全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的窗口管理工作。

(十八)財政資金監管科

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並監督執行;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受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和投訴,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負責認定相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進行監管;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基金的預算和決算,並監督其執行;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局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本局的後勤保障工作;參與制定本市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招商引資。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局機關下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局機關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科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