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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關於遵守傳染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的通知

襄陽市新型冠狀病毒傳染性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的通知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形勢十分嚴峻,我省已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為依法科學有序開展疫情防控工作,請各單位和公民進壹步強化法治意識,認真學習並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知曉相關權利義務,以實際行動幫助堅決打贏疫情防控戰。現將有關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規通知如下:

壹是有關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要做好傳染病的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二是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街道、鄉鎮、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組織居民、村民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社區和農村的傳染病防控工作, 如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隔離和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向居民和村民宣傳傳染病的防治等。

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疫情防控工作,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服從中央應對疫情領導小組、省疫情防控指揮部、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的決定和命令,配合落實應急措施,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四、參加傳染病防治工作造成疾病、殘疾、死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樣本采集、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七、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和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他們得到及時治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排除疑似傳染病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指使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十、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必要時可對人員進行疏散或隔離並依法封鎖疫區。需要隔離治療和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應當在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予以配合;隔離期滿前拒不配合、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協助執行。

十壹、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

12.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履行統壹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組織搶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險源,標示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域,實施交通管制等管控措施;立即修復受損的交通、通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威脅人員提供住所和生活用品,落實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等保障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相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相關場所,暫停可能導致危害增加的人群活動或者生產經營活動,采取其他防護措施;啟動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儲備資金和應急救災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的物資、設備、設施和工具;組織公民參與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確保食物、飲用水和燃料等基本必需品的供應;嚴懲囤積居奇、哄擡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的行為;嚴懲哄搶財物、幹擾應急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秩序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二次和衍生事件的發生。

13.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控方案進行防控,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或者其他人員聚集的活動;暫停工作、業務或課程;封存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控制或撲殺受感染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關閉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的場所。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宣布。

14.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根據疫情控制需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緊急調動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交通工具、相關設施、設備等財產。對緊急調動人員的,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征用財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退回的,應當及時退回。

十五、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生產和供應單位應當及時生產和供應用於傳染病防控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鐵路、交通、民航經營單位必須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的人員和防治傳染病的藥品、醫療器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十六、醫療機構應當為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搶救和治療,書寫病歷等相關材料,並妥善保管。

十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攔截依法執行疫情處置任務的車輛和人員。

十八、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對突發事件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應當及時公布。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壹、準確、及時發布突發事件發展和應急處置信息。

19.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有關疫情防控期間市場運行和價格管理的規定,哄擡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

二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發展或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不得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擾亂公共秩序。不得編造突發傳染病等與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故意傳播此類恐怖信息。

二十壹、在國家疫情解除前,隔離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場所,嚴禁傳播、運輸、出售野生動物。農貿市場、超市、餐飲單位、電商平臺等經營場所嚴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動物交易。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對經營者和經營場所分別予以停業整頓和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違反有關疫情防治法律法規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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